为了加强学院的教学管理架构,激发教学改革的活力,促进教学资源的建设和整体教育质量的提升,长春大学启明学院正式发布了《启明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》([2023]5号文件)。为了进一步巩固和优化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确保教学活动高效、有序进行,现对原有细则进行以下重要补充:
1. 学院书记、院长、副书记、副院长在学期内听课次数不少于5次。
2. 系(教研室)主任在每学期内,要对本系(室)专业教师至少听课4次。
3. 学办主任、辅导员在学期内要听所带学生班级任课教师的课不少于3次。
4. 院(部)教学秘书、对外交流秘书在学期内听课次数不少于2次。
5. 韩语教研室教师在每学期听同专业教师的课程次数不少于3次(包括集体观摩听课)。(专任教师听课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协调分配,以保证全覆盖)
6. 本补充规定自2024年4月24日起实施。
长春大学 启明学院
2024年4月24日